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学金以评定时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体育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等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以及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汇总、上报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 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4.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完成学籍注册;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成绩优良。
第七条 在参评学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受到学校处分;
2.学术行为不端;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4.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5.学位课程考核有不及格情况;
6.学籍异动办理离校手续;
7.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基数来自当年 9 月份完成学籍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在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如果不足0.5人,可将指标数与下一等级学业奖学金合并计算。
第九条 按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 元的标准预算奖学金额度。通过推荐免试招收的硕士研究生的新生入学奖学金按照一等学业奖学金单独预算,不计入评奖人数。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获奖比例不低于85%,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不超过本学科总人数的10%)
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年(不超过本学科总人数的25%)
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年(不超过本学科总人数的50%)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十一条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奖学金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定;其他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经学生本人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后,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分年级评定。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学术成果认定截止时间原则上为评选当年 8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具体与条件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录取的一年级新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包含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排序综合评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一年级新生,按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
2.其他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前2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85分;
(2)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水平论文;
(3)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或合作培养单位表现突出,受到表彰者;
(4)通过省级鉴定(验收)项目的前五位完成人员;
(5)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
(6)在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前八名奖励;
(7)者其他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
二等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前4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
(2)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水平论文;
(3)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奖励或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培养单位受到表彰者;
(4)在市厅级(含市厅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前八名;
(5)在其他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
三等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前9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
(2)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3)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奖励,或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培养单位受到表彰者;
(4)在校级(含校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前八名;
(5)在其他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及《济南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体育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学院组织评定,报学校复核、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制内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金及证书,并根据济南大学有关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